第三十一条

有效

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设置收费项目和向个体工商户或者私营企业收费、罚款、摊派的,由该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予以撤销或者责令返还。

有前款行为的,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