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三条有效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