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法治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