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