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