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