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