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