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动车核发全省统一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和黄色。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禁止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实施区域禁行。区域禁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对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强制淘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