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建立政府负责、单位施治、公众参与、区域联动、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