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建设单位未同步敷设地下管线金属标识和信标的,以及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工程测绘将地下管线覆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