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因地下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穿越道路增设管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征得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由施工单位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