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应当组织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对毗邻地下管线相互关系、安全防护等事项进行会商、会签,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应当对会商、会签进行协调。

非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对毗邻地下管线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会商、会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