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和综合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规划相衔接。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将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和综合规划的控制要求纳入规划内容。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