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下管线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盗窃、破坏地下管线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