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对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质量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保护区内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均有保护本辖区内湘江饮用水水源的责任。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