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在二级、三级保护区内申办除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之外的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有污染防治措施,并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到其他职能部门办理证照。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