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污口,未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