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堤防和护堤地开渠、葬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的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