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堤防和护堤地放牧、存放物料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