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禁止侵占或者毁坏堤防、护岸、涵闸、泵站等水工程及其通讯、照明、监测等设施。因规划建设需要迁移水工程及其设施的,应当按照建设标准先建后拆,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