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经济困难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人民法院对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审理,并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受害妇女,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