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四条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对女方或者子女不履行扶养或者抚养义务,女方或者子女有权依法追索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