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鼓励和支持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参与水环境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揭发。在水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