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水环境的意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接受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教育。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