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四十条已修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有的排污口和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设施,应当限期予以拆除或者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有的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项目,应当限期接入污水管网排放污水。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