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二)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三)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四)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