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水集中处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在符合接管标准和具备处理能力的条件下,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接纳除含有重金属和不易生物降解的有毒污染物外的所有污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一般不得通过管网以外方式接纳污水;不具备接管条件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通过管网以外方式接纳污水的,应当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