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应当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工业园区应当建设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入园企业产生的污水必须实施集中处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