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金融机构引进、金融创新发展、金融服务促进等工作中贡献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