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金融发展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收集处理信用信息,开发和提供信用产品,支持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在金融业务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提高信用产品在融资产品中的比重。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