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第三章 再生产品的生产第十四条已修改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备案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