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备案申请表;

(二)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三)土地使用证明;

(四)厂区规划图;

(五)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七)人员及设备情况资料。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