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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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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七条

已修改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代表组成房屋征收监督组织,向房屋征收部门反映有关房屋征收的意见、建议,监督房屋征收活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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