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十六条已修改市、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征收公告。因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而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有关材料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手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