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直接向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附则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