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资源开发经营与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森林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制度。林木采伐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级批准的五年采伐限额总量,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年度采伐计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由计划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解下达到乡(镇)、国营林场。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