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控制柴炭的生产和销售,推广使用沼气、煤、煤气和省柴灶,减少森林资源消耗。残次林改造、低产林改造和有薪炭林的地区需烧炭或卖柴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章后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