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采挖、毁坏水源林、防护林、风景名胜区(点)、具有历史价值或有纪念意义的森林及其他特种用途的林木;对古树名木应当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志。

国家和自治区列入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植物,严禁非法猎捕、采集、砍伐、收购和贩运贩卖;确需猎捕、采集、砍伐和收购的,必须按审批程序报批。人工繁殖、驯养的野生动物,必须持有经营许可证才能出售。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