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县自治机关采取措施,保证森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森林覆盖率保持在 70% 以上,并列入各级领导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