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国家、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承包或者转包、出租给单位、个人开发、经营、使用;承包、转包、出租期满,林地使用权仍归原权属者。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