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机动车驾驶人300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500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