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未把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纳入监理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