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产品认定,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