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或者生产线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