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按非新型墙体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