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初始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初步审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公告的,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对初步审定无异议的,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应予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地产权证书。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