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属于违法用地或者违章建筑,经处理并准许留用的,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的有关文件。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