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技术推广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财政贴息支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