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确定的比例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转为成员出资的公积金应当依据每个成员账户记载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和当年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按照章程规定的分配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